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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TATEMENT

法律声明

胜诉!关于《父与子》舞台剧侵权判决的摘要

上传时间:2025-06-27 10:43:25 作者: 阅读:162

关于原告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奥天尊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孙庆景、杭州大剧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剧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4年11月26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司胜诉!【案号:(2024)浙01民初128号】。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赛文奥特曼形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赛文奥特曼形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被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 505 万元,被告孙庆景就被告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0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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